开始的电子废弃物的登记接收,以及从 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,还负责通报注 册的生产商名单、产品类型和登记号码 等,以及其他与生产者、公共回收公司等 相关的报告收集、通报、数据统计等工 作。联邦各州的公共回收公司,向EAR 报告已装满待生产商回收的收集容器数 量。EAR会指示生产商向公共回收公司 义务提供收集容器,及时取回已装满的 收集容器。
生产商在向EAR注册时,须提交 所委托回收企业的相关信息,且每年向 EAR上报其当年出售产品的回收处理情 况 ,供 E A R 审 查 。当 然 ,生 产 商 可 以 自 建 回收系统,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回收企业 来处置废旧电器;被委托的企业,具 有相关资质,且按照生产商的 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工作。
这样一来,作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 理主管部门,德国联邦环保部除了负责注 册 登 记 生 产 商 的 品 牌 、公 司 、地 点 、产 品 类型,颁布注册号,整体监管工作会相对 容易一些。
三方机构的存在,并未让德国电 子 废 弃 物 回 收 系 统 的 成 本 显 着 增 加 。“ 它 事实上是来自行业内的,而不是从外部 引 入 的 ,涉 及 到 的 运 行 成 本 不 是 特 别 高 , 不会造成整个行业成本的增加。”巴塞尔 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刘丽丽博士告诉《财 经》记者。
值得注意的是,德国《电子电器法 案》引入了污染者付费原则,并将其 延伸到生产和消费领域,进而形成了前述
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”。 当需要对某些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
行回收时,首先由管理部门通过公 共收集系统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,不需 要消费者支付一分钱,而是由部门
承担。随后,就是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开 始。生产商执行回收处理需支付注册、资 金担保、运输、处理等四项衍生出来的费 用。其中,电子废弃物的物流运输费和处 理费,系开销大的部分。
废旧电子电器回收产生的相关费用, 采取事后收费的模式。EAR负责这笔费 用的收支,根据每一类电子电器产品的现 有市场份额,计算出对其进行电子废弃 物处理所需的费用,这也是生产商缴费 的依据。事实上,生产商或一些电子电器 产品进口商缴纳的费用里,也包含了EAR 的行政管理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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